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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海燕律师执业于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,拥有17年执业经验,在离婚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纠纷等具体事务上有深入的研究与实践,办案踏实勤勉、逻辑严谨,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相关案件,为当事人提供细致的法律解决方案。
原告:陈某,被告:吴某;案由:离婚纠纷;审理程序: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;代理律师:穆某
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,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开支多由原告独自承担,被告未提供相应经济支持;长期以来被告对原告存在言语伤害及冷暴力,原告孕期、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,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,四年间无正常夫妻生活,沟通断绝,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、抚育子女且身体受损,主张依据相关法律,获得房产七成份额。
不同意离婚,主张夫妻尚有感情,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,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及不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形;若离婚,婚生子由其抚养,房产与车辆对半平分。
双方登记结婚、生育一子的事实,两套房产、两台车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无争议;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、未尽扶养义务,也无证据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法庭询问婚生子,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;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过错情形。
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是否应当判决离婚。
离婚诉讼中,主张感情破裂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。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、家暴、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,被告亦不同意离婚,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故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;因不准予离婚,子女抚养权、财产分割等问题暂不审查处理。
驳回陈某全部离婚诉讼请求;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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