穆海燕离婚纠纷律师团队
律所创始人、主任律师

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:专业可靠,深耕离婚案件护航当事人权益

2026-10-20 0 次 本站

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,有一位备受赞誉的离婚纠纷律师——穆海燕。她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、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,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。穆海燕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,至今已有17年的丰富经验,是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。

专注婚姻家事,维护合法权益

穆海燕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是婚姻家事案件,她在处理离婚纠纷方面尤为擅长。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和敏锐的洞察力,她能够精准地分析案情,制定出最合适的法律策略,帮助当事人解决复杂的家庭问题。她的专业领域涵盖了离婚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权争议等各个方面。

经典案例分析

案例一:夫妻长期分居、存在冷暴力,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

案件基本信息

原告:陈女
被告:吴男
案由:离婚纠纷
审理程序: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
代理律师:穆某、陈实习律师

原告诉讼请求

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
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;
夫妻两套房产按70%比例分割,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;
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;
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诉称事实

文章插图

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。原告声称,在婚姻存续期间,全部家庭开支均由其独自承担,被告无经济贡献;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实施冷暴力,且在原告孕期及生病期间未给予照料。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,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,沟通断绝,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原告主张依据《民法典》家务补偿及照顾女方子女原则,要求房产七成份额。

被告答辩

被告不同意离婚,认为夫妻尚有感情,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,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、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。若离婚,婚生子应由其抚养,房产车辆对半平分。

审理查明

双方登记结婚、婚生子身份、两套房产、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;
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、未尽扶养义务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,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;
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。

核心争议焦点

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是否应当判决离婚。

法院裁判观点

离婚诉讼中,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。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、家暴、分居满两年、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,被告亦不同意离婚,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不支持离婚诉请;因不准予离婚,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。

判决结果

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;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
适用法条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(举证责任规则)

案例二:婚内单方举债,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

案件基本信息

原告:张女
被告:李男
案由:离婚纠纷
审理程序:简易程序
代理律师:穆某

原告诉讼请求

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
确认被告在婚内单方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;
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诉称事实

原告声称,被告在婚内未经其同意单方借款数十万元,且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原告认为,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被告个人承担。

被告答辩

被告承认借款事实,但辩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,并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该笔债务。

审理查明

被告确实存在单方举债行为;
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;
原告对该借款不知情且未签字确认。

核心争议焦点

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
法院裁判观点
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,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因此,被告在婚内单方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
判决结果

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;
确认被告单方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;
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适用法条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

专业立身,诚信尽责

穆海燕律师始终秉持“专业立身、勤勉办案、诚信尽责”的执业理念,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。她不仅在离婚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,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担任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,并多次出席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。

通过多年的努力,穆海燕律师赢得了广大客户和同行的高度评价。她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敬业精神,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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