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,有一位备受赞誉的离婚纠纷律师——穆海燕。作为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,穆海燕拥有17年的执业经验,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。
丰富的执业经历
穆海燕律师自2009年首次执业以来,已经承办了上千件各类案件,累计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亿的经济损失。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,能够精准处理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,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典型案例分享
案例一:夫妻长期分居、存在冷暴力,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
案件基本信息
原告:陈女
被告:吴男
案由:离婚纠纷
审理程序: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
代理律师:穆某、陈实习律师
原告诉讼请求
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
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
夫妻两套房产按70%比例分割,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
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
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
原告诉称事实
双方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
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,被告无经济贡献
长期对原告辱骂、实施冷暴力,原告孕期、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
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,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,沟通断绝,夫妻感情完全破裂
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、抚育子女、身体受损,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、照顾女方子女原则,主张房产七成份额
被告答辩
不同意离婚,主张夫妻尚有感情
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,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、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
若离婚,婚生子由其抚养,房产车辆对半平分
审理查明
双方登记结婚、婚生子身份、两套房产、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
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、未尽扶养义务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
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,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
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
核心争议焦点
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是否应当判决离婚
法院裁判观点
离婚诉讼中,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
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、家暴、分居满两年、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,被告亦不同意离婚,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不支持离婚诉请
因不准予离婚,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
判决结果
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
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
适用法条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(举证责任规则)
案例二:婚内单方举债,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
案件基本信息
原告:王女
被告:李男
案由:离婚纠纷
审理程序:简易程序
代理律师:穆某
原告诉讼请求
判令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
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
李男个人借款5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
原告诉称事实
双方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
李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面借款50万元,用于个人消费,并未告知原告
原告认为该笔借款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
被告答辩
同意离婚
认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,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
审理查明
双方登记结婚、婚生子身份无争议
李男单方面借款50万元,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
核心争议焦点
李男单方面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法院裁判观点
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需考虑借款用途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
李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故该笔借款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
判决结果
准予王女与李男离婚
婚生子由王女抚养,李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
李男个人借款5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
适用法条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(举证责任规则)
执业理念与荣誉
穆海燕律师秉持“专业立身、勤勉办案、诚信尽责”的执业理念,致力于通过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。她曾多次获得优秀律师称号,并担任泉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,同时还是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,出席过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。
结语
穆海燕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、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,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好评。无论是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,还是涉及家庭暴力、子女抚养等问题,她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,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纠纷,维护自身权益。